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委托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0-26各有关民办高级技工学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委托青岛市民政局对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为此,青岛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拟定了《山东省民政厅委托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山东省民政厅委托权力
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青岛市范围内的民办高级技工学校。
二、监管内容
(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三、监管依据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青岛市民政局依法履行对民办高级技工学校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四、有关要求
请有关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认真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